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公布,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随之掀起了盖头。
新的三定方案,金融监管总局内设27个正司局级机构。与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时26个内设机构的方案相比,数量上差别不大,但内部司局的分拆重组,变化不小。
值得一提的是,原银保监会内设机构叫“部”,金融监管总局的内部机构叫“司”,这是因为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而监管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
内设机构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且听财经众议院详解。
机构监管部门的变化
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成立大型银行监管司。
承担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成立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
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财产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合并,成立财产保险监管司。
承担财产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信托监管部合并,成立资管机构监管司。
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新设的司局
科技监管司
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由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分拆出来,承担其原来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金融机构准入司
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稽查局
拟订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指导、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监管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行政处罚局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由法规部分拆而来。
党建工作局
承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承担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宣传工作。领导系统统战、群团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不再加挂党委宣传部。
撤销的部门
创新业务监管部
原职能: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撤销后,原由其负责的银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监管研究工作,转入科技监管司。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以及金融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业的监管。所负责的银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也转入科技监管司。
职能有调整的重点部门
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调整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
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调整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拟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和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承担相关金融产品合规性、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公司治理监管部,虽然名称没变,但增加了由人民银行移交过来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监管职责。
拟订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管等工作,承担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等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按照三定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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