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0日电 题:要避免再融资成企业减负债的简单工具
作者 郑志刚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11月8日,沪深交易所就优化再融资监管明确相关具体措施并答记者问。围绕再融资主要提出了五点规定:一是严格限制破发、破净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启动发行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得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二是从严把控连续亏损企业融资间隔期,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连续亏损的,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低于十八个月。三是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情形的,须相应调减本次再融资募集资金金额。四是从严把关前募资金使用,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前次募集资金应当基本使用完毕。同时,上市公司需充分披露前募项目存在延期、变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目效益低于预期效益的原因,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相关情况。五是严格把关再融资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项目须与现有主业紧密相关,实施后与原有业务须具有明显的协同性。督促上市公司更加突出主业,聚焦提升主业质量,防止盲目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
这次新规出台主要是针对以往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所做出的一种调整。以往很多上市公司融资可能是用于财务性投资,而不是用于提升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下降,进而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定价、分红水平,甚至融资功能实现。新规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再融资权力,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新规的出台很好地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市场化原则。那就是通过信披,让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对再融资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判。这与注册制改革的精神,即通过信披的方式交由投资者来判断是高度契合的。其中第一条和第四条就很好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再融资计划,结果资本市场对此反应并不好,这就表明市场不看好这个行为。这时需要上市公司反思这样的再融资行为是不是有必要。第四条则提出,如果债务行为重新变更或取消等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这也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基于获得的信息做出一个判断,核心是借助市场形成的外部压力规范再融资行为。
第二,再融资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性原则。例如,第五条主要是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而第四条从反向加以限制。如果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财务用比例很高,说明并没有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或者反过来讲就是公司可能在核心业务发展上并不需要那么多的资金,就要对公司再融资本身的必要性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第三,稳健经营原则。如果企业连正常经营活动都要依靠融资来维持,那说明它的经营本身出了问题,如果在这种背景下再允许其融资,可能会为企业自身,甚至未来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新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企业的稳健经营是根本。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互配合,恰恰明确我们上市公司再融资获得资金不能脱实向虚做财务性投资,不能利用短期炒作增加盈利回报。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的调整,可能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起到一个很好的规范作用,提升我们的再融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升资本市场的繁荣程度。
此外,笔者建议,未来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围绕再融资做更多的政策调整。首先,再融资往往和定增连在一起,因此定增和大股东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是不是稀释股权其实都联系在一起。如果大股东在再融资过程中有很强的意愿来继续参与,这种再融资也许是应该鼓励的。因此,再融资鼓励大股东深度参与就成为未来政策调整的潜在方向之一。其次,再融资行为要结合企业的负债率。企业再融资的前提之一是其杠杆水平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我们不应鼓励企业在太高负债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再融资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负债率。要避免再融资成为企业减负债的一个简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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