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因规划管理规则变化,现对2023年9月11日发布的泰高征安补告〔2023〕5号部分内容予以调整,现发布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变化情况
本次拟征收土地经五路地块位于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五组集体范围内;永兴路地块位于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六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变化情况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经五路拟征收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284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03公顷,建设用地0.0046公顷。
2、永兴路拟征收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1455公顷,其中农用地0.0920公顷,建设用地0.0076公顷,未利用地0.0459公顷。
三、安置人员变化情况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的农业人中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因规划管理规则变化,对地块进行相应调整,该批次原所涉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四组被征地农民7人不在此次安置范围内。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2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泰州医药高新区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经五路地块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永兴路地块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图文来源:高港区人民政府官网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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