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9日电 借用四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中泰证券一前员工不仅亏损逾54万元,还被罚款3万元。
天津证监局网站截图
9日,天津证监局网站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21年2月26日离职。
王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情况具体如下:
“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9月4日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王海使用“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6812908.86元,亏损10975.48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1的资金。
“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王海使用“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35918357.55元,亏损280102.54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赵某的资金。
“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王海使用“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5295968.00元,亏损107905.62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的资金。
“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王海使用“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22517347.80元,亏损142114.99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的资金。
综上,王海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6万元,亏损54.11万元。
天津证监局指出,王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海处以3万元罚款。
据企业官网显示,中泰证券成立于2001年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4家分公司、280多家证券营业部,员工9000多人。公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等业务。截至目前,公司服务客户800多万,管理客户资产超过1.3万亿元;累计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了近2万亿元的境内外股债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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