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破除了法律障碍。但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各个主体如何参与收益分配、土地作价入市风险等。
针对上述问题,11月4日,北京平谷法院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利用”为主题,举办2023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法治平行论坛,聚集北京法院系统和各大高校的专家学者,共商共议解决集体土地入市问题的法治路径。
论坛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哪些主体具有参与收益分配的资格”等热议问题展开交流,不同观点交锋、碰撞。
2023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法治平行论坛在京举行。
土地使用权入股可能产生分配违规问题,建议从公司法角度加强研究
北京大学教授楼建波认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实践中也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入股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利润分配违法违规的问题。
楼建波分析称,比如实践中可能出现保底分红而不是按股分红的情况,也就是不管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经营状况如何,规定每年要给集体经济组织定额的分红,这很有可能违反公司法关于盈利分配的规定,如果出现问题,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也可能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退回不应得的分红。
“此外,国内多地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规定中,都明确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来代理或代表农民集体。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会成立一个子公司,通过这个子公司来入股。” 楼建波认为,但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案子来看,法律上的隔离效果不太理想。
楼建波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加强从《公司法》《商业组织法》角度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法律问题的研究。
嘉宾发言环节结束后,现场参会者向楼建波提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后,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产生怎样的影响?”
楼建波回应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六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破产,集体经济土地所有权不得被强制执行。这样一来,如果债权人追究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公司的责任,最后是追究到了集体经济组织头上,集体经济组织还不能申请破产,可能要永远受债务困扰。
楼建波表示,将来可能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条例甚至担保制度的法律解释中加上对土地的法律限制转让,在执行上面的流通有困难的抵押物或更大一点担保物,在执行时做出一些规定。
实践中可能出现合同效力争议等,北京高院:需明确受案范围等法律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凤德在论坛上介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不够明确,可能引发入市主体的决策权之争和村民小组的主体问题等。
再比如,合同效力引发的一系列的争议,入市前的权力负担清零,入市合同本身,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再行定的合同效力均可能引发争议;以及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收益分配产生的争议。
对此,安凤德表示,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法院的受案范围,加强裁判规则供给,进一步探索法律衔接、收益分配机制、成员资格等问题。
政府可通过税收等间接参与收益分配,建议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席志国主张,政府不应享有集体性经营用地入市的收入分配权。他认为,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分配,那么实际上还是政府主导着集体经营性土地是否入市、何时入市以及如何入市,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行组织的权利。其次,有关规定之所以让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出让土地,其实就是要把利益分配给集体,集体应享有充分的权利,应还利于农民。
他认为,政府有很多种途径分享利益,比如税收,以及从区域发展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不需要直接分享。
席志国还提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收益分配时,建议按照人头数,而不是贡献值大小。如果按贡献值,可能会出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给各种各样的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加大分配的权重,导致没有人脉关系的人无法获得应得的分配。
他还表示,对于如嫁出去的妇女、嫁入或者入赘但尚未将户口迁入人员等群体,如何确定参与收益分配的集体成员资格,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明确。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发自北京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309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