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的王某拿着一张余额为一元的存折,到郑州市某银行的营业网点,要求取出一万元现金。柜员查看存折后,告诉王某,存折上的余额不足,无法取款。
王某不服,称自己的存折是1998年开户的,当时存了一万元,利息已经累积到一万元,所以应该可以取出一万元。柜员解释,存折上的利息是按照当时的利率计算的,但是实际上,银行已经在2007年对存折进行了利息调整,将存折上的利息全部清零,存折的余额只有存款本金。
王某不相信,要求柜员出示证据。柜员说,这是银行的规定,存折的持有人应该及时关注存折的变动,银行没有义务通知每一个存折的持有人。
王某认为,银行没有通知他就擅自清零利息,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柜员说,银行没有侵权,存折的持有人应该遵守银行的规定,如果不满意,可以向银行的上级部门投诉。
王某觉得柜员的态度很不好,与柜员发生了争执。争执中,王某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菜刀,向柜台砍去,造成柜台的玻璃被砸碎,柜员受到惊吓。
银行的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立即制止了王某,并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将王某带走,对其进行审讯。
最终经审讯,王某对自己拿菜刀砍柜台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称,自己当时是一时冲动,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后果,也没有想伤害柜员,只是想发泄一下心中的不满。王某表示,自己后悔自己的行为,愿意赔偿银行的损失,并向柜员道歉。
经调解,王某与银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银行损失的全部金额,并向柜员致歉,柜员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对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毁坏银行的财物,造成银行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惩处。
鉴于王某主动赔偿了银行的损失,并取得了柜员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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