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自然资审〔2023〕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面积6.5829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河源国家高新区跨江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需要用地。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5829公顷,其中,农用地6.4077公顷、建设用地0.1752公顷。按权属地类分:
拟征收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8141公顷。其中,农用地2.6389公顷、建设用地0.1752公顷;
拟征收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7688公顷。其中,农用地3.7688公顷。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安排征收土地面积的10%作为留用地或者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落实。
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综合地价的18%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89.757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时间: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
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辖区镇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市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河源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自然资审〔2023〕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面积2.4754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河源国家高新区跨江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需要用地。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4754公顷,其中,农用地2.4754公顷。按权属地类分:
1、拟征收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4427公顷。其中,农用地2.4427公顷;
2、拟征收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3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327公顷。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安排征收土地面积的10%作为留用地或者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落实。
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综合地价的18%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3.752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时间: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7日。
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辖区镇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市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河源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自然资审〔2023〕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府组织编制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临江镇桂林村,权属人为临江镇桂林村塘僚经济合作社、月坡经济合作社、潭头经济合作社,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拟征收面积为2.9326公顷。其中农用地约43.989亩。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为河源国家高新区跨江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需要用地。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政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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