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表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项目清单》并动态调整。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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