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23年9月28日、10月16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和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相关公告显示东方日升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通知,因组件供应合同纠纷,东方日升客户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ESS.A.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向东方日升索偿7,000万美元,ICC于2023年2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3年9月作出《裁决书》,裁决东方日升应向FOCUS支付7,167.52万美元,东方日升已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损失,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万元。
东方日升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仲裁进展,直至收到《裁决书》后才首次对外披露。
东方日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的规定。请东方日升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东方日升2023年9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东方日升与客户FOCUS就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组件供应合同产生纠纷,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ICC通知,ICC告知FOCUS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请。此仲裁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仲裁申请人为FOCUS,仲裁被申请人为东方日升。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决书》。
2020年12月16日,FOCUS与公司签订两份《MODULE SUPPLY AGREEMENT》,约定由公司向FOCUS分别提供400MW、470MW合计共870MW的光伏组件。协议签订后,双方就组件供应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主张其受到的损失超过7,000.00万美金且会持续增加,要求仲裁庭裁决东方日升违约并赔偿FOCUS因东方日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及支付ICC裁决前和裁决后的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
ICC于近日作出《裁决书》,裁定如下:
1、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57,124,288.16美元的直接损失赔偿金,以弥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反两项协议而产生和正在产生增加的资本支出费用;
2、自2021年11月30日起,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第5004条的规定,上述裁决给申请人的金额应按9%的法定利率支付裁决前利息;
3、被申请人须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第5004条的规定,按照9%的法定利率,向申请人支付上述金额的裁决后利息,该利息应继续累计,直到被申请人支付之日止;
4、本仲裁庭命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00美元作为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补偿,以及170,000.00美元作为仲裁费用的分摊,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第5004条,自本最终裁决通知双方后28天起,上述裁决给申请人的金额应按9%的法定利率计息。
经公司根据上述裁决结果计算,公司需向FOCUS支付71,675,191.80美元;对方律师费及仲裁费用5,170,000.00美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71,675,191.80美元,折合人民币514,032,973.03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东方日升10月16日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在FOCUS向ICC提交仲裁申请时,公司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第一款规定,判断涉案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故未以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而后,根据公司法务部分析、境内代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忘录并结合相关抗辩意见材料,公司判断该组件供应合同因FOCUS未依约发出开工通知而自动解除,该仲裁为FOCUS的恶意行为,FOCUS无权向东方日升主张任何赔偿,公司判断该仲裁事项属于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披露的规定,未在该仲裁发生后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比照《上市规则》第7.1.2条第五款规定,裁决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根据仲裁裁决结果显示,仲裁结果偏离公司判断,该仲裁事项发生后至收到ICC裁决前,比照《上市规则》第8.6.3条第三款“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就该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公司对于《上市规则》中重大诉讼及仲裁的披露标准理解不充分,仅比照《上市规则》第8.6.3条第一款中的财务指标进行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判断,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谨慎,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原则。该行为系公司未充分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信息披露角度全面综合考虑,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1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10月16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和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通知,因组件供应合同纠纷,你公司客户FOCUSFUTURAHOLDINGPARTICIPAESS.A.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向你公司索偿7,000万美元,ICC于2023年2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3年9月作出《裁决书》,裁决你公司应向FOCUS支付7,167.52万美元,你公司已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损失,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仲裁进展,直至收到《裁决书》后才首次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1月7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307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