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规定,商务部结合近年来我国大宗产品进出口情况和管理需要,对2021年制定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在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鲜奶、奶粉、乳清、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玉米酒糟、关税配额外食糖等14种产品继续实行现行进口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一、将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原油、铁矿石、铜精矿、钾肥纳入《实行进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将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稀土纳入《实行出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进口、出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有关进出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新增5类能源资源产品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现将《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商务部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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