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11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了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涉及新增隐性债务近460亿元。
本次通报的主要涉及部分地方政府和银行分行违法违规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情况。例如,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地方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的现象屡禁不止。6月26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在审计的54个地区中有49个地区通过承诺兜底回购、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方式,违规新增隐性债务415.16亿元。
要建立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
《通报》提到,2008年以来,湖北省部分地区包括随州市等地方政府与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
《通报》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市城投和城建等多家公司依据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中财-安融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2015年以后,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务院下发了多份相关文件。这次通报的案件中,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国企垫资新增隐型债务的行为就直接违反了上述《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如何消除隐性债务形成的土壤?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务处处长、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毛捷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要进一步优化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到应该由中央承担的通过发行国债、中央转移支付等方式由中央来承担;应该由地方承担的由地方来解决,主要依靠地方税收、土地出让等地方财政收入来源。这样可以促进地方合理举债,建立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
温来成表示,通过政府债券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加快国家经济的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一方面,要及时查处违规举债的行为,“开前门 堵后门”,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地方举债融资要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含义包括防范各种系统性的风险,而地方债就容易形成系统性和区域性的财政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规范地方举债行为。
专家建议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管理
除了部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以外,此次《通报》也提到了部分地方政府化债不实的情况。
例如,2021年1月至6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改贷款归垫资金以及自有资金12.05亿元,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2.05亿元。
此外,《通报》中还提到部分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情况。
例如,2020年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多次违法违规向鄠邑区、阎良区、周至县等区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上述贷款均用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2.76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温来成表示,从法治建设层面来看,近年来,审计部门在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时,发现不少问题并要求相关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同时将涉及违法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查处,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本次《通报》,相关金融机构违规为地方政府融资的行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因此,在治理地方政府债务过程中,应加强跨部门协调,包括财政和审计、财政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
“虽然法律层面已有规定,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地方融资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在帮地方政府融资的情况。”毛捷表示,要从根源上规范融资平台的管理,最核心的是要加强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防止其通过各种方式为地方政府融资。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专项债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被用于偿还融资平台债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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