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张寿林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新修订的《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引入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表格,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办法》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是对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
商业银行吸收了大量的储户存款,其债权人众多且不特定,这使得主动、及时、详尽的信息披露成为基本要求,这也是为何在公司法基础上,国家再专门制定一部商业银行法。
笔者认为,作为吸收和经营公众存款的特殊企业,无论上市与否,都应更为主动详细地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全面监督。甚至,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理应比上市公司更高。因为投资者进入股市,尚需风险评估,且本应承担投资风险,存在一定的专业门槛。而银行存款面对的是广大普通居民,无专业门槛限制,是无风险承担的债权人。据此,商业银行应更及时详尽地向全社会披露经营信息,方便公众随时了解银行经营动态。
实际上,“银行存款必须安全”是社会常识,这与某家银行是否已经上市无关。然而,现实情况并未令人十分放心。部分银行连年度经营报告都未披露,更遑论临时或季度性主动披露。这严重损害了储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谈不上对广大储户最基本的尊重。
对银行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应予以足够重视,要求银行更加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一点也不过分。目前看 ,社会整体上对这一问题依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从银行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充分详尽披露经营信息,有助于银行相应降低信用风险,提高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水平。从公众角度而言,信息披露不仅是银行的责任,也是对公众的基本尊重。
总之,银行应该积极主动接受外界监督,将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基本手段,而不是仅仅被动完成监管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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