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被拆迁人在网上也查到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国土部门,包括地方的很多部门都有土地收储办法等规定。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地核准报废的;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
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律师补充: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村委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杨营方律师简介
以法学为旨趣,以法律为根本,以法治为追求。秉持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使用法治方式,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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