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印发
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
01
申请条件
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
02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4.学校在学证明或毕业证;
5.学历认证;
6.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03
申请流程
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上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办理落户。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
01
申请条件
在滨海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该企业正常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超过35周岁的须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
02
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7.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8.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03
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和所在企业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
5.直接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03
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所在企业向区商务和投促局或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落户申请,企业一次性进行申报,提供企业职工名册;
2.区商务和投促局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框架协议进行审核;
3.区人社局、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
4.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5.经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四、鼓励在“滨城”持有效居住证的准市民落户
01
申请条件
持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满3年、且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申请人,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
02
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03
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或人才市场集体户。
02
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5名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6.该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落户在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8.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03
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和所在企业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6.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03
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区妇联、区公安局对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分别进行审核;
3.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4.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5.经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妇联、区公安局等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其他事项
1.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黑名单”;落户申请人不能有犯罪记录,对故意隐瞒犯罪记录行为取得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对弄虚作假的相关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本细则享有最终解释权,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承担。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期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完善。
记者 | 翟婧秋
编辑 | 顾颖
综合 | 滨海新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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