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落户、就业、升学等承诺

  中新经纬11月3日电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广告应明晰重要信息。如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征求意见稿》提到,8种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10类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

  1.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2.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3.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4.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0.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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