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2日电 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网站截图
经查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10万股过户至上海鸿孜名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公司。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22.32%;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53.09%;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针对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应计提减值未计提减值,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580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合计虚增利润总额1792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53.14%。上述行为导致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宏达新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鑫、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此前已有投资者提请维权索赔。据宏达新材10月26日公告显示,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20.9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姓投资者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宏达新材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姓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22961.81元。
业绩方面,宏达新材发布2023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7亿元,同比下降37.95%,归母净利润-1547.96万元,亏损同比缩小35.92%。
公开资料显示,宏达新材的主营业务为硅橡胶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专网通信设备的加工、组装、检测及销售业务等。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硅橡胶系列产品、专网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
二级市场上,宏达新材2日收涨0.25%,报3.95元,总市值17.0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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