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质押中,由于股价下跌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扬子新材前董事长胡卫林最终选择了操纵公司股票,不仅合计亏损超2200万元,还收到了监管的罚单。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胡卫林、许孝男、曹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人因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而被合计罚款23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作为基于缓解股权质押和股价下跌带来的资金压力和稳定“扬子新材”股价的目的,在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12月3日,胡卫林负责决策、借入账户和提供资金,安排许孝男使用两个证券账户操纵“扬子新材”。
在372个交易日里,这2个证券账户有152个交易日在交易“扬子新材”,并在多个交易日存在盘中连续申报、对倒等交易方式,抬拉股价意图明显。
比如,2018年2月6日,“扬子新材”当天开盘价为7.01元,开盘后股价持续震荡下跌,至13:39分时均价下跌至6.56元,相对开盘价跌幅已达6.42%。
13:40至13:57期间,涉案账户持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并通过对倒的方式,将“扬子新材”股价由6.58元拉抬至6.90元,拉抬幅度为4.86%,期间涉案账户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比重为100%,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市场成交股数比重为36.28%。
13:58至14:35期间,“扬子新材”股价震荡下跌,分时均价由6.87元下跌至6.73元,跌幅达2.04%。
14:36至14:50期间,涉案账户持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并通过对倒的方式,将股价由6.73元拉抬至7.06元,拉抬幅度为4.90%,期间涉案账户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比重为86.01%,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市场成交股数比重为65.95%。
经计算,胡卫林、许孝男控制使用的这2个涉案账户操纵“扬子新材”共亏损336.29万元。
另外,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胡卫林出于维持“扬子新材”股价的目的,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曹芸帮助实施操纵“扬子新材”股价,双方共同筹措操纵所需资金,并约定共同分享操纵所得收益。
曹芸提供10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同样采用盘中连续交易,以对倒、拉抬等方式交易“扬子新材”,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股价大幅偏离中小企业综合指数。经计算,这10个证券账户共亏损1877.24万元。
江苏证监局认为,胡卫林、许孝男、曹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胡卫林处以125万元罚款,对许孝男处以30万元罚款,对曹芸处以7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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