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及董秘等3人收警示函 收购过程信披不完整

北京11月3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2018-2019年开展收购国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工作。2019年6月5日,公司与国神光电原股东签订了《收购协议》。在收购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未披露《收购协议》6.5、6.6条款有关公司不与国神光电开展相同或重复业务、符合条件后同意国神光电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条件后启动剩余股权收购程序等主要内容,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伍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吕卫民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卢昆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锐科激光、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锐科激光年报显示,伍晓峰于2015年5月28日至2023年3月22日担任公司董事长;卢昆忠于2021年9月15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吕卫民于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15日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官网显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光纤激光器及其关键器件与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高功率光纤激光器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光纤激光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为激光制造装备集成商提供各类光纤激光器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并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和定制化产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

经查,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2018-2019年开展收购国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工作。2019年6月5日,公司与国神光电原股东签订了《收购协议》。在收购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未披露《收购协议》6.5、6.6条款有关公司不与国神光电开展相同或重复业务、符合条件后同意国神光电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条件后启动剩余股权收购程序等主要内容,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伍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吕卫民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卢昆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锐科激光、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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