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财富传承和管理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富管理工具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传统的家族信托结构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国对家庭的民事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传统的家族信托结构难以实现夫妻双方同时作为委托人的情况。
在传统的家族信托结构中,通常由家族中的长辈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指定受益人。然而,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传承方面往往有共同的利益和意愿,希望能够共同参与和决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创新的家族信托结构开始出现。例如,可以通过设立夫妻共同委托人的方式,使夫妻双方都能够参与信托的决策和管理。此外,还可以设立家族议事会或家族委员会,由家族成员共同参与信托的管理和决策。此外,为了确保家族信托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还需要在法律和监管层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家族信托的监管,明确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更加清晰和可行的法律框架。
卢博士作为家族信托领域的法律专家,积极推动并落地了国内首批“双委托人”结构家族信托项目,为家庭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在主流的家族信托结构中,由于家庭的民事主体不明确,一般由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委托人,而另一方则需要签署确认函放弃权益。这种方式在家庭中往往难以实现利益的平衡,给家族信托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卢博士通过深入研究和对家庭利益平衡问题的思考,力推双委托家族信托模式,以成功破解家族信托中家庭利益平衡难题。
双委托人信托:夫妻共同守护财富,稳健传承
双委托人家族信托模式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以委托人身份,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交付信托财产,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为信托目的设立家族信托。这一模式不仅实现了夫妻双方在信托事务中的平等地位,还能够更好地保护家庭利益,确保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和传承。
卢博士深度分析了双委托人家族信托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障碍和对于“家庭”作为委托人的定义问题。首先,信托资金来源于两个自然人,可能被监管视为集合信托,受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监管。其次,虽然《37号文》允许“家庭”作为委托人,但是“家庭”并非《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如何以“家庭”这一主体行使民事权力仍存在疑问。
针对这些问题,卢博士进行了论证。首先,《37号文》明确将“家庭”作为委托人之一,夫妻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元素,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委托人向信托注入的信托财产可以视为同一个来源,即婚内共同财产。其次,双委托人的身份关系基于夫妻双方特殊的民事关系,夫妻双方向信托出资不同于《管理办法》下两个无任何民事关系的委托人向信托交付资金的情况。此外,家族信托的目的和架构与集合信托有本质区别,家族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家庭财产传承等财富管理相关的目的,投资并不是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受益人也更多样化。最后,可以参照实践中夫妻双方处置共同财产时的做法,通过双方共同签署同意函、授权书等形式来表达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对于财产处置的合意。
在实际运作中,卢博士认为双委托人家族信托,除了可以解决部分客户家庭利益平衡的问题,还可以避免实践中配偶签名可能被“代签”的问题,从而降低相关的法律风险。
替代委托人保驾护航:信托事务,有备无患
为避免双委托人均去世的情况下决策监督的缺失,可以通过设置监察人替代委托人来管理信托事务。监察人可以是双委托人事先指定的人或机构。监察人可以继续行使双委托人的部分权力。
为了解决受托人管理执行问题,卢博士建议提前约定详细解决方案:首先,委托人应综合考虑信托的背景、文化、规模、服务能力选择知名稳健可靠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他们具有丰富的信托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执行信托事务。其次,委托人可以设立由多位家庭成员或专业人士组成的家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共同行使相关决策权利,以确保决策的效率和共识的达成。再者,通过制定详细的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规则,以避免管理执行问题的发生。
双委托人的创新设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赞赏,并具有现实推广意义。双委托人家族信托模式可以为家庭财富的长期稳定增长和传承提供了更加可行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卢博士也积极与监管机构沟通,通过建设性建议意见,以期家族信托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空间。
笔者确信,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财富管理工具,将继续在中国得到广泛应用。创新模式将为家族信托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家庭财富的长期稳定增长和传承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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