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男子的母亲将多年攒下的血汗钱66万元,存在当地信用社。可取钱时竟被告知钱没了。期间,信用社有工作人员表示,愿意私下将66万补上,利息打个欠条,但男子母亲坚持要求必须走信用社的公账。
据当事人崔先生所说,在这件事发生后,信用社工作人员上门协商过。工作人员承认,崔先生的母亲确实于2020年7月27日,在信用社存了66万元,分5张存单存的,定期5年,利息4.5%。
但是在存完这66万元当天,崔先生母亲的账户就被注销了,钱也都被取走了。后经内部调查,是一名员工干的。
崔先生的母亲质问该工作人员,那被划走的66万元要怎么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私下转账66万到崔先生母亲的账户,至于利息,要先打张欠条。
但是崔先生的母亲不干,她虽然没读过多少书,但其中的门道还是知道一点的,这通过个人转账的钱,到时候说不清楚。
况且,当时崔先生母亲存的是66万元,定期5年,利息也不少。因为这个事,她已经不相信信用社了,所以担心信用社到时候会赖账,为此崔先生母亲强烈要求信用社走公账。
由于双方没有谈拢,崔先生就陪着母亲找了记者来介入此事,但是信用社的领导一直不出面,底下的员工也开始各种理由推辞,始终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之后,崔先生表示,这66万是父母的血汗钱,攒了大半辈子。要不是自己盖房子没钱付工人工资,母亲也不会想到要去取钱,也不会这么快发现钱没了。
崔先生还表示,他都不敢想象,大家对信用社一直都是信以为赖的,所以才把这66万放那,可谁知竟不翼而飞了。崔先生希望信用社负责人能尽快出面解决。
对于此事,很多人表示,现在对银行、信用社这种,一点都不能信任了,钱宁愿放家里或者买黄金也不会去存了。
还有网友表示,既然是内部员工干的,那信用社当然要担责了,至于内部如何追责,是他们自己的事,所以信用社必须先行赔付。
那从法律上来讲,崔先生的母亲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这与商业银行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农村信用社也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以及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93条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2、崔先生的母亲在信用社存了66万,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现在5张存单还在崔先生的母亲手中,而66万元都被信用社内部员工给取走了,这明显是信用社管理失职,侵犯了崔先生母亲的合法权益。
既然如此,信用社有义务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返还崔先生母亲的66万元存款。
其次,《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信用社除了返还66万元的存款外,还应当赔偿5年的利息损失、交通费、误工费损失等。
因此,崔先生的母亲可以不用管涉事员工的事,直接通过协调或者诉讼,来要求信用社承担义务。
涉事员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该涉事员工擅自取走崔先生母亲的66万元存款,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但不会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对方,致使对方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事件中,崔先生的母亲是存完钱后,该员工再把钱给取走了,所以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该员工的行为到底是利用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就看他有没有想过要还这笔钱。
因为这两个行为在客观要件上是几乎相同的,所以主观上该员工如果没想过归还这笔钱,那就是职务侵占罪。
如果是挪用3个月后,没能力还,而不是不想还的,就是挪用资金罪。
而66万元的存款,至少可以让涉事员工面临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
最后,崔先生母亲坚持要求信用社走公账返还66万存款和赔偿利息,这个要求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信用社已经不值得信任了。
同时,大家也纷纷呼吁银监会,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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