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

10月31日,深交所做出对凯伦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原因是凯伦股份实控人、董事长授意其控制的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笔者认为,应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经查明,控股股东凯伦控股2021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 16450万元, 2022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15399.7万元,2023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 18195.70 万元;截至 2022 年年报披露日,凯伦股份已收回全部资金及利息。

其实9月8日凯伦股份就披露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也是基于上述事由,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另外凯伦股份9月22日公告,因公司和凯伦控股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不知与上述事由是否关联。

针对本案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证交所对当事责任主体进行自律监管惩戒,证监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这些惩戒和监管措施,都是当事责任主体应得惩罚。而且,由此还可能引发信披违法的法律责任。

有些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有钱的时候还钱就是。殊不知这涉及上市公司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使其摆脱了对投资者或股东的依赖,包括大股东、实控人不能再随意染指公司财产。

本案凸显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据披露,本案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资金流转是从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供应商→第三方→凯伦控股,公司相关经办人员顺从控股股东、实控人意图,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实控人、控股股东自然就可为所欲为。

所谓企业的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制衡性原则,企业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缺乏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所有事情实控人、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由此上市公司与实控人形成人格混同,占用资金等问题就容易发生。

上市公司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框架,不能任由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凭心情来操作。笔者建议,基于上市公司吸纳广大社会公众利益这个现实,在目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基础上,应制定更为严格、细致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突出公众利益保护,强制上市公司建立最基本的相互制衡内部框架、内控制度。

当然,要根治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除了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事前防范之外,加大占用资金行为的事后追责同样也很重要。包括证监部门对其中未予信披行为、认定信披违法并予以行政处罚,投资者可追究民事责任,若占用资金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甚至可追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通过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可有力遏制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现象。

作者/熊锦秋

编辑/岳彩周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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