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樱子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具体而言,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此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计提附加资本。
《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
同时,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编辑:孟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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