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宁区审计局在区级同级审项目审计中发现,少数预算单位存在银行账户设立及使用不规范、账户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对此,审计提出了“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及时盘活存量资金”等建议。
区财政局高度重视,联合纪委、审计出台《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区级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开设、变更与撤销、管理与监督等环节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依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办法》明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按财政管理规定原则上只能开设为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可开设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办法》强调,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如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提交相关机关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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