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1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80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披露不准确。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判定,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李建华、总经理余志伟、财务总监韩青、董事会秘书叶晓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万事利、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李建华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长、经理;余志伟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叶晓君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会秘书;韩青自2017年11月1日2023年4月7日任财务总监。其中,李建华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李建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9年任江苏丝绸苏豪服装厂厂长,2000年-2002年任深圳东南丝绸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加入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历任杭州万事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2008年至今任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至今任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余志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2007年任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7年-2008年任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助理,2008年-2009年任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2016年历任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2016年至今任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至2021年1月任西藏新丝路丝绸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万事利于2021年9月2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3363.43万股,发行价格为5.24元/股,当日收报20.20元,上涨285.50%,万事利发行的保荐机构是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系罗傅琪、季诚永。
万事利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18亿元,较原拟募资少2.02亿元。
万事利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原拟募资3.20亿元,拟分别用于“展示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年产280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数字化智能运营体系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万事利本次发行费用为5860.57万元,其中国信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3500万元。
公司6月28日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显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万事利人工智能工厂项目。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丝弦投资在内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丝弦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其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其他股票由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56,505,657 股。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罗傅琪、刘飞翔。
2022年6月16日,公司以每10股转增4股并税前派息1元,除权除息日2022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1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80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披露不准确。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李建华、总经理余志伟、财务总监韩青、董事会秘书叶晓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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