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等9项金融行业标准
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1部分:公告分类》《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2部分:首次披露》《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3部分:交易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4部分:公司治理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5部分:权益变动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6部分:融资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7部分:其他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8部分:定期报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运营管理指南》9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促进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等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
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决定》涉及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在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时间由至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二是明确相关配套措施。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交易标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就交易标的报告期期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君正集团: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未及时信披,收警示函
10月24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博瑞医药:因药效相关言论具有误导性,董事长袁建栋被出具警示函
10月1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袁建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袁建栋作为博瑞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2023年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大咖解读GLP-1全产业链系列交流会”电话会议上发布了个人试用公司在研产品BGM0504注射液相关情况。目前BGM0504注射液用于减重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有效性尚不明确,关于药效的相关言论具有误导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袁建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民股份: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收警示函
10月27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50万元至1350万元;4月2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净利润修正为预计亏损3000万元至4000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488.57万元。
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大悦城:一高管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收警示函
10月2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吴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吴立鹏担任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配偶于2022年11月29日买入大悦城股票7600股,于2023年5月5日卖出大悦城股票76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吴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
中信证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存在三项违规,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10月27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黄海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黄海路证券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关键问题答案、向投资者返还微信红包、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的情形。
该营业部对员工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基金/投资公司
幻方量化:因合伙人婚外绯闻生舆情,涉事合伙人已被停职
近日,关于头部量化私募幻方量化股东兼创始人徐进婚外情的传闻在业内广泛流传。据中基协备案信息,徐进为幻方量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也是目前是幻方量化实控人关联企业——九章资产的法定代表人。
10月26日晚间,幻方量化发布最新情况说明,称公司团队成员徐进对于个人家庭事务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经团队讨论,决定对徐进作出停职处理,以上处理决定不影响公司基金正常运作。
济源济康: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存在两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0月24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济源济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二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海德: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10月2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海德量化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海德信耀政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德信耀政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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