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31日电 31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据《通报批评决定》,经查明,凯伦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凯伦股份于2023年4月28日、5月19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凯伦股份存在被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凯伦控股累计占用发生金额48701.65万元,其中,2021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16450.00万元,2022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15399.70万元,2023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18195.70万元。截至2022年年报披露日,凯伦股份已收回全部资金及利息。
《通报批评决定》指出,凯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
凯伦股份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2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
凯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林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授意其控制的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3.2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凯伦股份总经理李忠人,财务总监季歆宇,常务副总经理张勇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决定,对凯伦股份、凯伦控股、钱林弟、李忠人、季歆宇、张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凯伦股份是一家制造和应用技术领先的提供系统化服务的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商。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017年10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级市场方面,凯伦股份31日收跌1.98%报12.3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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