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31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项,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625.94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10000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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