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一日“点名”四家私募基金

  中新经纬10月30日电 江苏证监局网站30日连续披露4则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措施,涉及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具体如下:

江苏证监局一日“点名”四家私募基金

  来源:江苏证监局网站

关于对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不准确和不完整,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三是公司部分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变更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0月17日

江苏证监局一日“点名”四家私募基金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员工人数、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的信息变更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0月24日

江苏证监局一日“点名”四家私募基金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州中国医药城融健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泰州中国医药城融健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员工人数、高管人员的信息变更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0月24日

江苏证监局一日“点名”四家私募基金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扬州市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扬州市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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