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30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黄德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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