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美女往银行存入1000万,4个月后竟然只剩6块钱,面对质疑,银行态度冷漠:我们不知道,也不负责!这1000万存款到底去了哪里?
李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认为最安全的银行,竟然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财产损失。
李女士是辽宁沈阳人,经商多年攒下不少财富,也结交有大量金融界人士,经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韦某介绍,李女士准备把钱存进银行。
韦某告诉李女士,广州一家银行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比普通银行高很多,出于对朋友和银行的信任,李女士没有过多怀疑。
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李女士很快就得到一张新的银行卡,随后她把全部家当1000多万存进卡里。
没过多久,韦某将半年利息62万转给李女士,不过他也提出了相应要求,那就是半年内不得动用这笔钱。
李女士不疑有他,但4个月后,因为李女士有一笔投资亏损,需要花钱的地方不少,于是她准备把钱取出来。
正当李女士满心欢喜地去取钱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卡上只剩6块钱,这句话宛如晴天霹雳,李女士呆若木鸡,自己4个月前才存的钱,怎么突然不翼而飞?
李女士难以置信,要求工作人员再查询一下,经过再三确认,李女士不得不接受1000万消失的事实。
李女士赶紧询问钱的去向,然而却得到工作人员冷冰冰地回答,对方称,客户无权得知银行的资金流动去向。
自己的钱丢在银行,这可是天大的事,李女士询问无果后,马上选择报警,1000万的大案,警方也很重视,很快安排民警赶赴银行。
面对警察的到来,银行却像老鼠见了猫,就连说话的语气都软了不少,这让李女士更加确定银行有猫腻。
在警察调查下,银行不敢有所隐瞒,工作人员直接交代事情经过,原来,李女士的1000万,已经被银行内部人员陈某转走,警方立刻逮捕陈某。
经过审讯得知,陈某、韦某和武汉的一家信托公司狼狈为奸,得知李女士存进1000万后,只用5天时间,就把钱全部转走。
三方约定,韦某负责以高额利息拉存款,信托公司则负责提供伪造的信托协议,然后和陈某里应外合,就这样悄无声息把钱转走。
警方调取的转账单显示,转账最多的一天,金额高达405万,光打印出来的流水就长达5米,一天内的转账记录多达81次。
这样的行为,除了银行内部人员,一般老百姓还真办不到,李女士从头到尾都不知情,甚至连消费短信都没有收到,还真是刷新了人们的三观。
并且,信托公司伪造的证明上,签字时间是3月份,而李女士是4月份才办理的银行卡,难道信托公司还能预知未来?早就知道李女士要来存钱不成?
最奇葩的是,授权书上的签名明显是伪造的,李女士这种非专业人员,一眼就能看出来,授权书也非常粗糙,一看就是假货,难道银行这种专业机构看不出来?
随着调查逐渐深入,警方发现一个更加惊人的秘密,李女士的钱,好像已经无法要回,原来陈某等人已经不是第一次犯案,他们三方早已合作多年。
陈某利用银行身份当内鬼,配合信托公司的假证明,短短几年就盗取2.5亿元,如此大的金额,不禁让人疑惑,难道这么长的时间,就没人发现吗?
陈某表示,一旦发现事情败露,自己就会和信托公司联手,用各种手段压下来,所以这几年才一直风平浪静,甚至有些人直到案发都不知道。
如果不是李女士及时报警,陈某等人很可能还在逍遥法外,显然陈某、韦某和信托公司,伪造存单将他人存款取出,已经构成犯罪。
那么,陈某等人该如何认定处理?李女士的1000万该找谁赔?
首先,陈某等人构成盗窃罪。
陈某等人虽有利用欺诈手段,但欺诈的目的是为偷偷赚钱,不应认为是诈骗罪,只有通过诈骗,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乖乖转钱,才属于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根据金额不同,有三档量刑区间,30-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陈某等三方合谋盗窃,属于共同犯罪,量刑不得少于10年。
其次,李女士的1000万该找谁索赔?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找陈某、韦某和信托公司,但这些钱早已被挥霍一空,找他们没有任何效果。
于是李女士想找银行索赔,毕竟事情出在银行,还是被内部人所偷,可银行却表示不知情、不负责。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一审中银行辩称,李女士的钱被转走,她自己有极大过错。
一是李女士泄露个人信息,导致被陈某等人利用;二是李女士对1000万存款,没有设置任何提醒方式,既未开通短信提醒,也未开通网上银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确实具有重大过错,故判决银行一分不赔,并由李女士负担82860元诉讼费。
李女士被判决气坏,明明是银行内部人员作案,难道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于是她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银行赔付李女士450万,外加4个月利息,虽然还是没有弥补全部损失,但李女士不得不暂时接受,并表示一定会追究到底。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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