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辖区住房保障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按优惠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在城市实际居住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都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卫市市辖区城镇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实际居住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上。

2、2023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778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无固定工作且正在抚养未成年人或供养上大学孩子的单亲母亲家庭可参照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卫市市辖区城镇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实际居住,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居住证》的。

2、2023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556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获得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随军家属等住房困难家庭及引进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进入行政、企事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

四、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城镇家庭、个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或户口户籍证明;

3、月工资收入证明;

4、现住房情况的证明及租赁合同;

5、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还可以通过手机下载公租房APP进行线上申请。

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业家庭;

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家庭和患癌等重大疾病救助家庭;

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正在抚养上学孩子的单亲母亲家庭;

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每人保障面积15平方米,即:1人家庭保障面积15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50平方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4.3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动态管理→退出

申 请

城镇家庭、个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交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提交材料齐全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政务服务中心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户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社区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核。

审核

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人社、自然资源、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劳动合同备案、车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社会保险、纳税登记及社会征信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家庭人口、年龄、个人身体状况等要素确定分配的楼层和户型,由承租人自己根据工作地点、孩子上学、看病等便利条件就近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地址和户型。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市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赁费、物业费。物业服务由市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要求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分配现场办理手续,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动态管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或同住人购房、购买车辆、注册企业、家庭成员死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退出

对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等违规行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批准,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纳入个人社会征信体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分配?

答: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交房情况和保障家庭轮候情况制定《公租房分配方案》,并将所有申请家庭成员注册企业情况、家庭成员死亡情况、购买住房、车辆情况再复查一次。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分配,根据申请人保障人口、年龄、工作地址、孩子上学地点、家庭成员残疾、患重大疾病等情况分配,原则上3口人以上家庭分配两室一厅。分配时,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分配现场办理手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住房保障配租确认通知书》,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配租确认通知书》到运营公司市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物业费。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批准,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纳入个人社会征信体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续租?

答: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租房合同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续租,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续租通知单》,承租人持《公共租赁住房续租通知单》,与运营公司市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续租手续。

十一、如何防范以办理公租房名义实施诈骗现象?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严格的流程,城镇家庭、个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经中卫市政府网站公示后,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公租房配租手续,房租、保证金、物业费全部通过银行账户缴纳,他人不得代理。不要听信中介人员可以私下办理,更不要听信出钱可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发现财物被诈骗,应及时报警处理。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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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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