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名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享有固定投资收益。而且,名义投资人并未参与合作项目的实质性经营。这种情形下,名义投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呢?
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认为,此种情形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案涉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名义投资人未实际参与案涉合作项目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案涉投资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所以,名义投资人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金投入方的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无其他权利义务。
2、资金投入方承担的风险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均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3、资金流入的后果不同。以投资方式流入的资金将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根据法人企业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抽逃资金。投资人如需收回资金,只能通过正当减资程序、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或者将企业股份转让;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流入的资金将成为债权人的借款,约定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4、两者收益的方式不同。投资关系中投资者所获取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多少,利润由企业向个人支付;借贷的收益通常表现为利息的给付,无论借款人是否盈利,债权人都能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利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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