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每天都会收到大笔的储户存款转账,而如果因为工作失误导致存款转账出现了问题,责任又该如何划定呢?
云南曲靖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件就值得我们深思。
宋某和夏某是长久的合作伙伴,每次都是夏某先把货物交付宋某,宋某再通过银行给夏某转账。
这次和往常一样,夏某如约将两万多的货物给到宋某,于是宋某在一个午后去银行给夏某转账。
而填写转账单后,宋某便离开了,可是在下午却突然接到夏某的电话。夏某称宋某是不是转错了,怎么自己账户里到账了二十多万?
宋某心想不应该啊,自己明明写的是两万多,查了下自己的账户也并没有少钱,于是两人认识到是银行操作失误,可能是把金额上的小数点看错了。
两万多便二十多万,但二人却开心不起来,毕竟身为老老实实的生意人,都知道这不是合法财产,于是夏某给银行打了电话告知银行他们给自己转账转错了。
而银行听到这种说法,认为是无稽之谈,自己的系统一直都没出过问题,怎么可能会有这种失误,于是判定夏某是在没事找事,不予理会。
可第二天银行在盘账的时候却发现真的少了23万元,原来夏某的话是真的!
于是银行赶紧给夏某打电话,电话里的夏某却称自己听银行说没有错,已经把钱取出来花了,想要钱没门!
没办法银行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还钱,但是银行在审理中认定夏某和银行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毕竟这个钱是宋某委托银行转账的。
于是银行又重新将宋某告上法庭,但是一审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宋某并没有不当获利,所以也就没有将不当获利返还的义务,判决银行败诉。
银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终这个钱银行只能吃了一个哑巴亏。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最终以银行承担损失结束,有人会不理解,为何明明夏某拿到了银行的钱,最终银行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将钱拿回呢?
这需要说到我们国家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民法中,宋某委托银行转账给夏某两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宋某和银行签订了委托合同,既然是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签订双方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简而言之便是为了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而在本案中,宋某并没有关于合同的违约情形,银行多给夏某转的23万余元属于是银行的个人工作失误。
所以在银行状告宋某时,法院认定宋某并不用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既然没有违约责任,那么违约赔偿便无从谈起。
更何况本案中宋某并没有因为银行多转钱给夏某而从中获利,既然没有获利那么银行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便不合法,因此一审二审都判决银行败诉。
而夏某作为一个案外人,其对于宋某和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并不是案件主体人,也就是说夏某和银行在法律上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银行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需要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夏某便没有约束力,夏某并没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最后银行该如何维权呢?我想银行可以向宋某提出合同存在巨大误解,请求解除合同。但这种方式法院认不认可还未可知。
所以也要看出,作为金融机构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否则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失误求助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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