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为正常业务
所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回溯看,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
2022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且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
据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符合要求的人身险公司可经营该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通知》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门槛方面需要满足四方面要求:
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的75%;
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通知》还表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并非只进不出,或者出了不能再进。《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规范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行为
除了规定人身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相关门槛,《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宣传和销售规范也提出了要求。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
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通知》表示,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销售管理。《通知》还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结算收益率与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比较;
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
作出虚假或者夸大表述;
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收益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后,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同时,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另外,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罗曼瑜 实习生 郭燕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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