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了对运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于该处罚,运盛医疗相关责任人在申辩时纷纷“哭穷”,表示无力承受,请求减轻处罚,但申辩意见未获支持。
运盛医疗前身系运盛实业,于1996年上市,长期从事房地产行业,于2013年进军大健康产业,转型后,运盛医疗投资或拟投资过的公司业务涉及高端综合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可穿戴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医医疗服务、口腔医疗服务等。2023年6月20日,运盛医疗股票退市整理期结束。6月29日,其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
虚增业绩虚假信批
四川监管局查明,2021年11月,运盛医疗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虚构贸易业务,虚增2021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均为779.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03%,利润总额的42.97%,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四川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运盛医疗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整改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运盛医疗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监管局认为,运盛医疗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运盛医疗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翁松林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申西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侯彩文、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是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事谢涛、时任丽水运盛董事长师锐鹏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责任人纷纷“哭穷”未获支持
对于四川监管局拟作出的处罚,运盛医疗、相关责任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表示难以承受处罚。
运盛医疗提出:1.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整改通知后已积极整改;2.该虚构贸易业务未影响公司核心财务指标;3.公司退市后经营面临重大困难;4.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翁松林与申西杰表示,个人无力承担罚款,其他意见与运盛医疗一致。
侯彩文提出:1.对虚构贸易、虚假记载无主观故意,系按照公司领导要求执行,不应认定为主要责任人;2.公司近年均有发生医疗贸易业务,故其对该虚构贸易业务未特别关注;3.对该虚构贸易无主观故意,沟通审计机构在年报中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4.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对虚构贸易、虚假记载事先不知情;5.难以承担罚款金额,请求减轻处罚。
张慧辉、谢涛、师锐鹏等人也在申辩意见中分别提出“无力负担罚款金额”“罚款将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难以承受罚款金额”“请求减轻处罚”“请求免除处罚”等。
但四川监管局复核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10月18日,四川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一、对运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二、对翁松林、申西杰、侯彩文、张慧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三、对谢涛、师锐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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