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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宁区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执法队员巡查至剑河路某号门店时,要求该店工作人员出示从业信息卡,店员何某无法提供从业信息卡,仅出示了个人工作名片,执法人员遂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约谈中,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何某为该公司员工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合同,但因公司疏忽尚未为其办理从业信息卡,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及时为何某办理从业信息卡。
为落实《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领域城管执法工作,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实施,维护好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对该中介公司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的违法行为,给予30天的整改期限,同时采用普法教育、指导约谈、签到承诺书等方式,引导督促其自律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 源: 上海长宁城管
综合整理:长 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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