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20元。
新市民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调整至下限。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低于下限标准的单位应及时调整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
缴存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登录网上服务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申请缓缴的单位,可在恢复缴存后,进行补缴及基数调整工作。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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