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正式生效。
该《指引》是《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政策延续。《绿金条例》创设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并对未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完善有关制度,上述四部门联合印发《指引》,明确了应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投融资活动类型,以及金融机构在制度建设、投资前及投资后环境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其中《指引》所称绿色投资评估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内的金融机构对符合《绿金条例》规定条件的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风险与效益按照规定进行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的行为。
《指引》有三大政策亮点。
在绿色金融制度建设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明确机构内部绿色投资评估工作的职能分工及工作流程,以常态化工作机制保证绿色投资工作的有效落实。
在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方面,《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应结合项目环评文件全面评估分析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及环境效益。另外,《指引》提出金融机构要关注客户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组织治理、制度建设、申诉与回应机制、环境信息披露等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通过金融力量推动实体企业绿色治理水平的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低碳转型发展。
在建立投资后环境风险监测机制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将投资前评估发现的问题纳入到投后管理中,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推动项目主体每年提交环境风险监测报告,持续关注投资项目的环境表现及环境绩效实施情况;同时,若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环境事件,或项目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义务及承诺,金融机构应及时做出响应。通过金融机构的力量推动客户解决在项目开发全生命周期中出现的或潜在的不利风险及影响。
有业内人士认为,《指引》作用不仅限于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估指导,对商业银行业务和企业自身规划也有潜在作用。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时,可以通过参考《指引》对企业的评估,判断企业的环境效益能否与贷款风险相协调。企业可以《指引》为参考,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以降低未来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和挑战。
采写:南都·湾财社智库研究员 苏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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