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罗庄
以下土地拟征收
兰山区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3〕2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后小寺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后小寺村水浇地、其他林地、西至后小寺村其他林地、坑塘水面、南至后小寺村城镇住宅用地、北至后小寺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后小寺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金城社区,柳青街道中部,东至金城社区其他草地、旱地、西至金城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南至金城社区工业用地、北至金城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3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半程镇西部,东至东石沟村村庄用地、西至东石沟村水浇地、南至东石沟村水浇地、北至东石沟村村庄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
地块4范围:兰山区枣园镇东风村、谭家庄社区,枣园镇北部,东至东风村商业服务业用地、西至谭家庄社区水浇地、南至谭家庄社区其他林地、北至谭家庄社区农村道路、东至东风村商业服务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东风村、谭家庄社区。
地块5范围:兰山区方城镇东石桥村、大埠村,方城镇中部,东至大埠村旱地、西至大埠村旱地、东石桥村水浇地、南至大埠村旱地、东石桥村水浇地、北至大埠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方城镇东石桥村、大埠村。
地块6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前洞门村,兰山街道西部,东至前洞门村其他林地、西至前洞门村旱地、工业用地、南至前洞门村工业用地、北至前洞门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前洞门村。
地块7范围:兰山区马厂湖镇小山前村,马厂湖镇东部,东至小山前村果园、西至小山前村乔木林地、南至小山前村工业用地、北至小山前村果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马厂湖镇小山前村。
地块8范围: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马厂湖镇东部,东至庙岭村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西至庙岭村公路用地、南至庙岭村坑塘水面、北至庙岭村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9范围: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马厂湖镇东部,东至庙岭村乔木林地、西至庙岭村公路用地、南至庙岭村农村道路、北至庙岭村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B89-2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
地块2拟用于B100世贸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
地块3拟用于山东春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4拟用于山东美连包装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5拟用于睿道医药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6拟用于山东中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7拟用临沂双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8拟用于年产50万套度山园林智能机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9拟用于浙江紫明印刷机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柳青街道办事处、半程镇人民政府、枣园镇人民政府、方城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于2023年10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罗庄区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临罗征公告〔2023〕8号
2023年9月13日,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土地7.2213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罗庄区傅庄街道东北村、西北村,位于傅庄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东北村、西北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费用拨付。罗庄区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其他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 ,联系电话:0539-8289027。
附件: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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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琅琊新闻网微信综合
编辑:小C 审核:徐帆 终审: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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