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闻
证监会优化融券制度:提升融券保证金比例、限制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融券出借
10月14日,据证监会最新公布,为进一步提升制度的优化,证监会经过听取行业意见并经过反复论证评估后,在保持整体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融券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是为了合理分配券源并改善市场投资结构,证监会决定在前期降低融资保证金的基础上,对融券保证金进行调整优化。普通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50%提高至80%,对于私募机构的融券保证金进行差异化提升,即由50%提高至100%。
二是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进行了优化调整。此次调整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专项资管进行出借。
证监会表示,为充分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其消极影响,提高逆周期调节的效果,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不当套利、合谋等行为,一旦发现将立即进行查处,并从严从重进行问责。
同时,针对定增配合融券、大宗交易配合融券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设立制度的藩篱,以强化融券业务的监管。此外,监管部门将持续评估融券机制的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调节。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苏大维格:信披违规,拟对公司处以150万元罚款
近日,上市公司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光刻机”生产销售的不实信息,导致股价异动,引发市场质疑。证监会立即部署,迅速立案,查明事实,严肃惩处,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苏大维格生产的光刻机实际为“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与大众通常认为的生产芯片的光刻机并非同一概念。在明知资本市场普遍关注芯片用光刻机情况下,苏大维格在互动易平台回答中,将其生产的激光直写光刻设备直接简称为“光刻机”,未准确完整披露公司所销售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让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区分,构成误导性陈述。证监会拟对苏大维格处以1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ST金圆:信披失准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10月12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月31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0万元至1800万元。4月17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亏损19000万元至亏损23000万元。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净利润为亏损21059.72万元。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刚、总经理赵辉、财务负责人GUAN QINGCHUAN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传艺科技:信息披露两项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10月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民、许小丽、徐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重大信息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时间早于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二、重要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海越: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出具警示函
10月10日,浙江证监局公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海越能源在2021年和2022年将资金通过供应商划转至汇能鑫及其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期间占用海越能源资金,且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此外,海越能源还将资金占用行为虚构成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导致2021、2022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汇能鑫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美盛:内控存重大缺陷等,公司及3人收警示函
10月1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3名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审议并及时披露;二、2022年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三、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留置措施未及时披露;四、关联担保、诉讼冻结、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额度等事项未及时审议披露;五、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赵小强、袁贤苗、石军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
中信建投:场外期权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收警示函
10月12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中存在对个别交易对手方准入及是否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审查不到位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平安证券:基金销售业务存三项问题,收警示函
10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销售业务部门未有效进行物理隔离;二是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投资公司
龙商资本: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等,收警示函
10月13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天诺财富:未按合同披露基金信息,被责令改正
10月1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天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盛世2号夹层能源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致诚9号不良资产私募投资基金、天诺财富致诚10号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亨亚股权: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两项违规,收警示函
10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深圳亨亚盈丰投资企业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未按亨亚盈丰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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