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青岛的谢先生将1.1亿元的银行补偿款存进银行,谁知存进银行当天,这些钱便被银行转走了。谢先生质问银行,银行却告知谢先生他们是将这笔钱用来帮谢先生还债的。
谢先生觉得难以理解,自己的存款在没有委托银行转出转入的情况下竟然被银行私自操作。后他去询问了银行才得知这笔钱被银行用来提前清偿了自己的债务。
谢先生表示自己的债务不需要银行多此一举替,来自己提前清偿。况且生意人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资金流通,这笔赔偿款自己另有安排,要用来周转生意的。
其实,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
青岛的谢先生是个生意人,其所有的厂房所在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因此政府给予了1.1亿元赔偿款。谢先生当日便把钱存进了银行,但是让其无法接受的是刚存了钱没多久,存款就没了。
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场景。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银行怎么会如此清楚谢先生的债务状况?
无论谢先生是找银行行长还其他负责人理论,但结果都以失败告终。相关人员都没有告诉谢先生银行怎么会得知谢先生的债务状况以及银行又为何有权限如此操作。
【以案释法】
首先本案中谢先生的厂房被国家征用,因此政府给予了谢先生1.1亿元的补偿款。那么补偿款和赔偿款有什么区别?
首先,国家的补偿款指的是国家因为发展或是规划的需要,征用公民的不动产或是土地,在征用之后要保证公民的居住或是生活条件,为公民安排安置房或是给予一定的补偿款的情形。
我们常说的拆迁或是征地所获得的补偿款就是这种情形。
国家赔偿款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为过错给公民造成损害的,要给予公民一定的赔偿。
所以,区分国家补偿款和国家赔偿款的区别就在于看获得这笔款的原因到底是因为国家发展需要还是出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的弥补。
另外,银行到底有没有权限转出谢先生的存款?
首先这笔款项的所有人为谢先生,也就是说谢先生拥有对这笔补偿款的所有权。
那么,所有权是有四项权能的,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谢先生将这笔款项存进银行,也就是向银行转移了占有,但是对这笔款项的处分权还是属于谢先生的。
也就是说,银行只是帮谢先生保管这笔款项但是在没有得到谢先生明确委托的情况下,是没有权限转移占有,替谢先生还钱的。
但是银行在没有权限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仍然转移占有触犯了什么罪名?
银行的行为属于是转移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所以属于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指的就是采用平和的手段将他人财物转移给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的转移行为并不属于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指的是转移他人的占有以及所有。
但是本案中银行是款项的占有人,属于是占有与所有分离,若是这笔款项仍有谢先生占有,银行转移给他人才属于盗窃。
那么,银行在没有获得谢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替谢先生还债,谢先生是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的。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
本案中谢先生的债权人即使对谢先生享有债权,但是其取得的金钱并没有经过谢先生的同意,属于是不当得利。
即使债权人主张自己收到的银行转款是谢先生返还债务,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谢先生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谢先生可以以时效利益进行抗辩,拒绝提前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能以不安抗辩权来抗辩。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中赋予了债务人一定的时效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清偿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也就是债务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拒绝清偿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或是经过了合理期限之后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我国《民法典》设置时效利益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债务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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