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
各县住建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持续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发展,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的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23年9月29日开始,缴存职工或缴存职工夫妻双方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管理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二
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预登记受理回单》后,应在30日内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购房首期房款发票,并交由申请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条件,该笔申请终止。
三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退房和撤销登记手续,并在10日内督促房地产企业办理退款义务。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额退回的,将被视为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通知自2023年9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9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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