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重建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我省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内部责任分工,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
鼓励有条件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工程监理、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辅助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二、突出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管重点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
1. 施工单位:优化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同一县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在所辖每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范围内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和专职安全员1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针对属地居民自建房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增配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要求。
2. 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实行线上实名制考勤。
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基础条件
1. 抽查现场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由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图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选用图集的施工图部分直接予以认可,仅对地基基础等未选用图集部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2. 抽查砌块、钢筋、水泥、混凝土、预应力管桩、装配式建筑构件等承重构件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钢筋试件、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等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3. 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4. 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进场验收及检测情况。
5. 施工单位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作强制性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重点对地基承载力、基础截面尺寸、钢筋安装、混凝土施工、砌体组砌、抗震构造等实体质量和基坑、边坡支护、支模架、脚手架、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改扩建和重建项目,同时对是否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力以及拆除工程是否影响毗邻建筑安全等进行抽查。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重点对基础持力层、梁柱节点钢筋等隐蔽验收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三、强化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履职
监管人员应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日常检查,对主要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危险源进行抽查,按照附件1—4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形成监管记录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对检查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隐患未整改消除的不得复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记录不良行为等惩戒措施,并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或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居民自建房项目不纳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提升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强化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重点落实“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质量安全行为”“及时抄送新建、改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信息,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等相关工作,实时掌握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状况,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可控。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9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4日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黄艺璇
二审:郭作涛
三审:欧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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