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被判偿还中原信托16.5亿

北京10月13日讯天音控股昨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就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天富锦、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投资中心、黄绍文、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豫01民初583号。根据判决书,天富锦被判偿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合计16.47亿元。

本次案件的原告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投资中心、黄绍文;第三人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2018年12月28日,中原信托与天富锦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向天富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1亿元,用于天富锦偿还金融机构负债及采购货品,贷款总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9%。天富锦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00,473,933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中益和晟以其持有的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黄绍文为天富锦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截至目前,天富锦尚未偿还中原信托本金1,097,000,000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中益和晟、黄绍文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经中原信托申请,天富锦持有的公司100,473,933股股票于2023年7月14日被司法冻结。

经天富锦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信托贷款资金实际出资人中原银行洛阳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案件于2023年7月27日和8月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前质证和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天富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1,097,000,000元、利息180,512,515.69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违约金369,323,333.33元;

黄绍文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绍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中原信托对天富锦持有的公司100,473,933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原信托对中益和晟持有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6,249,056元出资额对应的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中原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4,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富锦、中益和晟、黄绍文共同负担8,280,961.15元,中原信托负担58,120.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音控股表示,本案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

天富锦和黄绍文分别作为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长,已告知公司将就一审判决有关事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法定权益,并继续与中原信托、中原银行洛阳分行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争取早日消除法律纠纷。相关诉讼事项具体结果以后续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各方的协商结果为准。

本案所涉债务的抵押物之一是天富锦持有的公司100,473,9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0%。如法院最终终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天富锦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可能存在被司法执行的风险。鉴于天富锦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如上述股份后续发生司法拍卖成交过户或其它强制过户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存在变动风险。

公司将与深投控、天富锦及其他股东继续积极协商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天音控股称,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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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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