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万元投资私募基金爆雷,华创证券一总经理被判全赔

450万元投资私募基金爆雷,华创证券一总经理被判全赔

本报记者张玫 陈锋 北京报道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民间判决书揭露了私募基金投资转化成民间借贷的“乱象”。

文书显示,周某作为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原总经理,向孙某推荐了私募基金产品,并且其中一笔投资在购买一年后暴雷。在此情况下,孙某选择将投资款项转化为借款,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

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周某归还借款。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法院还要求周某支付孙某相关利息、逾期利息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孙某和周某之间存在一份借条,将450万元的投资款项转化为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义务。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本案的资金先为私募投资,后转换为借贷的本金。从形式上来说,本案中的借款是由投资款转化而来,借条中对利率、借期都有明确的约定,还有周某的右手拇指摁印,借贷关系成立。从实质上来说,本案是“名为私募投资、实为民间借贷”。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铁娇对本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私募投资案件中,大量涉及到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人民法院对名为私募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例一般都会进行“穿透式”的认定,即认定为民间借贷。

450万元私募基金投资失败

周某原系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周某经人介绍相识。

2018年3月13日,在周某的推荐下,孙某作为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北京A有限公司等达成《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认购该公司推出的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投资金额350万元,投资期限两年,年化业绩比较基准9.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结算时为每财务年度半年付息等,孙建明于当日将350万元转入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账户。

2018年7月20日,在周某的推荐下,孙某作为投资人,又与基金管理人济南B有限公司等签订《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认购该公司推出的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认购金额100万元,孙建明亦于当日将100万元转入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账户。

然而,450万私募投资基金却惨遭投资失败,于是孙某将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周某告上法庭。

买私募基金投资却签了借条

2019年9月1日左右,周某作为乙方,向孙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现甲乙双方就乙方私自将甲方450万元投资款项投资向其他基金事宜,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本借条:

一是双方确认:乙方于2018年3月13日将甲方350万元投资中财嘉盈一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于2018年7月20日将甲方100万元投资九辰投资一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

二是因上述450万元基金投资无法按约兑付,乙方自愿承担甲方损失,将甲方的450万元投资款项变更为甲方对乙方的出借款项,借款年利率9.5%,借款期限为2年,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月1日;

三是若乙方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因乙方违约、甲方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住宿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该借条由孙某签名、标注日期2019年9月1日并由周某签字并捺印。上述借款到期后,周某并未还款,孙某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认定借条有效

虽然周某在诉讼中辩称该签字和捺印均非其本人所为,但在一审判决中,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综合孙某、周某的意见、提交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孙某、周某于2019年9月1日左右就孙某的前述投资款45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了借贷事实由来、借款期限和利率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周某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周某辩称未出具借条、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等,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现借款已到期,周某未按约还款,孙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借款本金,现根据相关证据支持450万元。对借款利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对律师费,借条中有明确约定,孙某主张的金额也尚属合理,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经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建明借款450万元;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利息;周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律师费4万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付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是因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时支付,则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而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虽然周某还以孙某此前出具书面声明等证据,主张孙某购买理财产品与周亮无关,进而周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该声明所反映的内容与周某主张的事由不相吻合,无法达到周某之举证目的,不足采信。

责任编辑:帅可聪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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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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