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意外保险机制,不让患者“人财两空”

摘要:最大程度提升保险对医患双方的风险保障作用。

完善医疗意外保险机制,不让患者“人财两空”

医疗意外一旦发生,会对患者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医疗意外导致的患者损害,则需由患者自己承担后果。无论医疗技术水平如何发展,医疗意外始终客观存在,无法完全避免。实践中,患者和其家庭因为医疗意外导致的“人财两空”甚至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医疗风险防控工作,近年来更是陆续立法要求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尤其是《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2022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十四五期间应“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

上海早在2002年就开始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并率先全国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但20年来上海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一直侧重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医疗意外保险”工作尚处空白。

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仅是为了分担医疗机构过错赔偿责任,更是构筑人民群众医疗意外风险保障的必要举措。这需要医疗和保险两大行业的共同协力。

有一些探索先例可供参照。如2020年上海市卫健委根据《疫苗管理法》关于“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要求,创新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纠纷转移化解功能,组建保险处理中心统筹处理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评定、纠纷化解和保险补偿等工作,已成为上海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这不仅是上海医疗与保险合力化解医疗风险的成功典型,更实践验证了保险作为医疗分担机制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2017年北京曾发文对医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其中明确鼓励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本着患者自愿、保本微利、市场调节、促进纠纷化解的原则,合作探索开发医疗意外保险产品;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引进医疗意外保险时,除向保险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与特定的宣传位置外,不得参与保险机构任何环节的服务;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做好预算安排,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医责险的承保续保工作,及时准确提交投保材料,避免脱保后无法正常理赔。

笔者认为,应当以“构筑人民群众医疗意外风险保障,保障上海高质量医疗发展”为宗旨,加快建立完善上海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借鉴相关经验,建议本市卫生主管部门和保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关工作办法。根据《医师法》关于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和鼓励患者投保医疗意外保险的规定,坚持“保险赋能医疗,分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权益”的原则,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服务、保险损失厘定、保险及服务机构的选择、费用保障及采购方式、考核及检查、推广路径、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和执行规范。通过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健全上海高水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最大程度提升保险对医患双方的风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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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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