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10月12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大湖股份及其财务总监因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年报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大湖股份7月22日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年—2022年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7%、2.42%、3.06%。其中,2021年—2022年与补充认定的关联方分别开展关联交易152.07万元、597.35万元,2020年—2022年与其他关联方分别开展前期未预计的关联交易1708.41万元、2661.62万元、2304.56万元。
同日,大湖股份披露《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称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
上交所指出,大湖股份关联交易公告中的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大湖股份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交所表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大湖股份及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大湖股份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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