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肖家鑫
近日,山东19部门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严控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对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加大排查频次同时,坚持分类精准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通知明确,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性自建房严禁违规加层加盖,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
从源头上严格审批监管,严控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山东将构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禁违规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
此外,山东还将加快构建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省级制定出台《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鼓励各市试点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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