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消息,中心公开征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放宽提取范围,其中加装电梯提取范围扩大至“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缴存人租房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30%。
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无房,在广东购房可提取公积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缴存人符合十一种情形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与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比,提取范围有所放宽。在广州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都可提取公积金。而旧办法中,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情况,需要在广州毗邻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才能在广州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加装电梯提取的范围由缴存人“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扩大至“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取消“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要求
按月还贷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删除了旧办法中“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的要求。
租房提取条件和提取方式也有了变化。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该办法第三条第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首次最多可以提取3个月的额度。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30%。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与旧办法相比,租房提取拟取消面积限制。旧办法规定,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全文如下: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0月12日-10月20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8楼归集部,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nannan@gz.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省,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第至款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四条 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至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至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在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未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第十条 房屋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首次最多可以提取3个月的额度。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30%。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十八条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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