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南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拟定了《广州市南沙区市南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范围
黄阁大道 1、3、5、7、9 号,市南公路黄阁段85-87 号等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
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的承租人
补偿标准
01
)一般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本项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关于被征收房屋性质,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用途为准。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 10000元/平方米
2.非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商业用房: 11000元/平方米
02
“住改商”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100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100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100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本条第款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按本方案第三条第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03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其他附属设施,能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的,计算剩余使用年限补偿,不能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的,委托评估公司按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值补偿。
2.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不属于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967 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 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核 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按有产权房屋补偿价的60%给予补偿。2009 年 12 月 31 日后在上述已确认建筑进行改建加建面积部分不予以补偿。
4.未包含在上述补偿的其他补偿项目以评估结果为准。
奖励和补助费用标准
01
征收奖励
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根据 2023年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评估价 21900元/平方米的 50%计算征收奖励, 可用于折算安置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评估价21900 元/平方米。
02
搬迁时限奖励
按期签约并搬迁的,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经营性房屋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01
住宅搬迁补助费
住宅:根据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但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9000元。
若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总额少于5000元/户,按5000元给予搬迁补助费。
02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用按评估确定,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03
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 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 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 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 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04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自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第 项或第项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补偿款按本方案第三条计算。
房屋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种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原址产权调换。
异地产权调换。
原则上可提供本镇街范围内统建安置房或其他房源供产权调换使用。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收人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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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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